我就統一回最後一篇,因為我發現人都因為立場的緣故只挑自己看的到的內容看。
1.我的基本立場長這樣,跟所有其他的事情比起來,小孩/或弱勢....ETC,
有沒有被妥善安置,
這是最優先事項,其他其實都不急,
怎樣讓這對父母/不負責任的當當事人得到教訓,其實有很多方法,這都可以討論研究,
但是
就我個人價值觀後者重要性、急迫性都不如前者。
我很懶得去鳥這種不適任夫妻怎樣怎樣,
不過看起來很多人認為修理這對夫妻比小孩的處境重要,甚至連適者生存幾個字都出來了,
我也算開了眼界。
但抱歉我個人不接受適者生存弱肉強食的價值觀。
2-1.至於有些人一直圍繞著假設政府介入之後夫妻正好可以卸責踢開包袱過爽日子云云:
我一開始就講過,這種緊急金錢上的需要,以這次事件為例:
政府比較合理的模式一是借位求償取得這對夫妻欠韓國醫院醫療費用的債權,
之後再向這對夫妻求償;
二是像我提到一對澳洲夫妻至加拿大旅行早產積欠3000萬台幣醫藥費的處理模式,
協調出醫病雙方都能接受的分期付款方法。
政府只扮演緩衝的腳色,
我看不出來哪裡有政府/全民幫當事人擦屁股/買單的成分在。
2-2.如果模式一、模式二當事人/家屬都拒絕,那麼模式三就是考慮當事人是否成年?
成年人政府兩種協助模式都不願意接受,
那就自己看著辦。
若當事人未成年,家屬不是很積極的要讓其歸國,或沒有在國外照顧當事人,
那政府就設定一個期限,比如說一個月或三個月內家屬/監護人須解決未成年當事人因事故滯留國外的狀況,
逾期不能排除者,由政府出面循模式一處理並且加以安置,由於是強制介入,
中間產生的費用是家屬/監護人必須要承擔的責任,照樣一毛也跑不掉。
3.承2-2有關安置部分:
3-1.有人提到安置與"幸福快樂"之間的關係云云:我個人的觀念是這樣,無論是兒少法,
或是其他社會福利制度,在像這樣的事件上它的基本精神是
保障兒童青少年在成長過程中,
得到足夠充分質量的物質、教育、醫療、照護、人格養成等方面所需要的資源與關照,
而不是國民幸福人生的保障。
沒有人能知道怎樣安排人生會比較幸福快樂,但至少有一點可以肯定,被安置的小孩,
寄養、認養家庭會比生身父母能夠且願意提供較多的資源與關愛。
3-2.安置之後也不是親生父母就這樣沒責任了,兒少法本身對這些狀況就有罰則(不論輕重,至少有)
如果不滿意大可修法讓親生父母必須負擔當事人一定期間、一定比例的生活開銷:
像這次事件的父母能生能養又有點錢但不想照顧的最好處理,高收入就強制扣薪;
一窮二白的就管收、強制勞動,所得一部份做作為當事人的教養費。
我看不出來政府介入安置後不負責任的親生父母有哪一點爽到了?
這些都要靠立法建立制度才能妥善。
如果大家都反對立法賦予政府在某些時機介入處理這類狀況,那也不能怎樣。
但是請記得:
樹多必有枯枝、人多必有白癡,這類的事情早晚會重演,
不負責任、自私、臉皮厚的監護人及家屬一定會有,沒有合理的制度來處理這樣的事情,
到時候就是重演今天的狀況:
運氣好當事人跟家屬得到別人的愛心,然後社會大眾用力譴責當事人或家屬濫用別人的愛心,
家屬臉皮夠厚就日子過爽爽,沒教訓也沒負擔,過一個月後看誰還記得這些事;
運氣不好當然就一直卡在國外,什麼時候付錢什麼時候放人。
這樣比較好?這我就不得而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