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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versky.
Junior Member
 

加入日期: Feb 2013
文章: 772
引用:
作者Computer Cowboy
其實這些事情為什麼要由文化部來管而不是留給戲院商自行決定?

原連結第一句不就有寫
配合《兒少法》要求訂定兒童票優惠標準,

應該是這一條
http://bit.ly/1jbBjh7
第 33 條

兒童及孕婦應優先獲得照顧。
交通及醫療等公、民營事業應提供兒童及孕婦優先照顧措施。
國內大眾交通運輸、文教設施、風景區與康樂場所等公營、公辦民營及民
營事業,應以年齡為標準,提供兒童優惠措施,並應提供未滿一定年齡之
兒童免費優惠。
前項兒童優惠措施之適用範圍及一定年齡,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http://bit.ly/1jbBA3q
7.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二十二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300008981 號
令修正公佈第 33、76 條條文;並增訂第 90-1 條條文

那這條文是誰提的?
http://ly.g0v.tw/bills/932L14165
看起來都是藍營的立委。

所以是今年才修增的條文,文化部配合作業。
要說有問題,也是立委的事。
舊 2014-07-06, 04:18 PM #13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oversky.離線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