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遠通電收幫收費員找到工作,並確保5年薪資不低於收費員時的薪資"
如果是透過遠通轉介的 5年內不足的部分他們會補
就被遣散而言 算優渥了吧
94年交通部有發過一部分:
http://www.coolloud.org.tw/node/77017
2005/11/28 交通部
遠通電收公司對收費員權益提出五大保障與承諾:
(一)工作權保障:自精簡人員轉職之日起5年內保障其工作權。
(二)薪資保障:自精簡人員轉職至該企業集團之日起5年內,其年薪不低於轉職前1年之年薪(本薪加工作獎金)為原則。
(三)褔利保障:提供不低於勞動基準法規定之褔利為原則。
(四)工作地點保障:在現有工作場地之條件下,以不更動工作地區為原則。
(五)轉職補償:如因另有生涯規劃,不考慮接受轉置安排或轉職該企業集團6個月期間內,仍無法適應新工作而自願離職者,由遠通電收公司提供5個月本薪加工作獎金之轉職補償金等事項加以宣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