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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Oct 2012
文章: 2
引用:
作者malado
公布日期 民國 98 年 04 月 22 日

第 8 條

各級政府機關應依兩公約規定之內容,檢討所主管之法令及行政措施,有
不符兩公約規定者,應於本法施行後二年內,完成法令之制(訂)定、修
正或廢止及行政措施之改進。

這兩年內有修法廢止死刑 ?

該法官去 Google 一下..就是知道 他很重視人權


只重視犯罪者人權
被害死亡已經無法說話抗議的就無視,真希望被害死者冤魂半夜多去拜訪這些
 
舊 2014-07-01, 03:47 PM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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