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kazama
人權公約的精神或可解讀為希望廢除死刑,但條文並未要求廢除死刑,
甚至明白寫出特定狀況下或許可判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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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論點其實並不在乎人權公約是否要求廢死,要怎樣解讀,得看締約國簽了後如何立法落實
而是台灣好像有些人動輒拿人權公約的大帽子扣上來,好像簽了不去遵守是什麼嚴重的事,一旦被告洋狀,所謂國際人權團體還會來指責我們
現在連法官也怕得要命,好像這是聖旨一樣不可侵犯
我就說人權公約倘若如此了不起,美國就不會乾脆一口氣凍結了二十六條,凍結了可以鳥都不用鳥哪些拿著公約來質疑的人
既然簽了可以自行選擇性凍結的,公約不是個屁又是什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