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rainwens
公約主要條文是說,沒有完全禁止死刑
但沒廢除死刑的國家,應在極端罪行的情況下才能科處死刑,
且在許多條件下不得執行死刑。
只不過什麼是"極端罪行",這就是每個國家各自表述了......
主要意思是說,不能拿公約沒完全禁止死刑,當作死刑不應該廢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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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是公約用了"to delay or to prevent "(延緩或阻止)
是否說不能拿這個Article 6每一項作為理由不去廢死?
我的解讀這條文即使仍保有死刑的國家,也有一堆條件才可執行,但不能拿來當作理由不去廢死,這....不是就很明白要求締約國廢除死刑嗎?不然怎會用到"拖延"?
如果人權公約不要求廢死,締約國延不延緩廢死要你聯合國來管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