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CafeJazz
大致上你說對了
需要法官認定
but...不是認定隱私權的尺度
是認定賴皮有沒有"資格"擁有隱私權
and..房東有沒有權力驅趕~違規的強住者
end....此案至目前並無"公權力"介入隱私權
所以"查水表"~至今還沒出現在台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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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一直不解的是,不由法院認定,到底該誰去認定?
我們網民在這個論壇就算來個民調百分百認為飯店業者是非法入侵,又如何?他們會理我們嗎?
維護自己隱私權除了提告,我實在想不出有其他方法爭到自己的權益,難道像電影非法正義去行私刑?
如果賴律師等人不去提告,不就等於縱容了可能侵犯隱私權的業者,最後是否非法入侵將不了了之,告不一定會贏,但不提告肯定是連維護自身權利的機會都放棄
PS:李大師常被外界說他愛告人,他說民主法治社會,提告是文明人的表現也是公民的權利,不走司法途徑難道要去找黑道幫忙解決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