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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11913
Silent Member
 

加入日期: Aug 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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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sclee
查了一下相關法令,這條刑法開始用了"無故"二字,如果上了法院,飯店業者引用第21條不是無故侵入,能否成為脫罪的理因?

因為,早前看過平面媒體一個判例,有房東嫌房客開了冷氣幾天沒回來,認為是浪費電力,自行以備用匙開門把冷氣關掉,住客回來大怒提告非法侵入他人住宅之罪

內容大慨是法官是基於房東的動機並非無故,最後判房東無罪

因此,實務上的見解很複雜,並不是這裡你我就能說哪條抵觸哪條因而無效如此簡單

何況,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是告訴乃論,不去提告,飯店又認為自己沒錯,哪誰說的準?

依刑法第306條規定: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


一、飯店業者用的管理規則是行政命令,只能用來規範主管機關和業者,不是用來規範消費者,即房客。

二、你講的案件和這次的事件差最多的地方是房客本身就在房間裡,而且有回話不同意房東進入。
舊 2014-06-28, 10:58 PM #3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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