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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lub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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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Dec 2004
文章: 412
引用:
作者sclee
查了一下相關法令,這條刑法開始用了"無故"二字,如果上了法院,飯店業者引用第21條不是無故侵入,能否成為脫罪的理因?

因為,早前看過平面媒體一個判例,有房東嫌房客開了冷氣幾天沒回來,認為是浪費電力,自行以備用匙開門把冷氣關掉,住客回來大怒提告非法侵入他人住宅之罪

內容大慨是法官是基於房東的動機並非無故,最後判房東無罪

因此,實務上的見解很複雜,並不是這裡你我就能說哪條抵觸哪條因而無效如此簡單

何況,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是告訴乃論,不去提告,飯店又認為自己沒錯,哪誰說的準?

依刑法第306條規定: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

能否分享一下你看到的案例
我是覺得蠻不可思議的,因為如果有理由就可以進入房客的房間
那女房客就真的要很小心了
我本身有套房在租人,在這一方面算是比較謹慎
以我知道的案例來看
就算租約到期,我也不能任意進入房客房間將他的房間清空
 
舊 2014-06-28, 10:28 PM #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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