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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lub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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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Dec 2004
文章: 412
引用:
作者sclee
跟我找到的不一樣,慎重起見特上觀光局查一下

下面才是官方的版本,不知哪位網友為何他的版本整句顛倒過來,正確版本是"應即為必要之處理或報請當地警察機關處理"

所以我在樓上說這條文的意思是,飯店業者能自己搞定可以不必報警


第21條 【相關罰則】§43


  觀光旅館業發現旅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即為必要之處理或報請當地警察機關處理:
  一、有危害國家安全之嫌疑者。
  二、攜帶軍械、危險物品或其他違禁物品者。
  三、施用煙毒或其他麻醉藥品者。
  四、有自殺企圖之跡象或死亡者。
  五、有聚賭或為其他妨害公眾安寧、公共秩序及善良風俗之行為,不聽勸止者。
  六、未攜帶身分證明文件或拒絕住宿登記而強行住宿者。
  七、有其他犯罪嫌疑者。

我的看法是這樣
「必要之處理」指的是不違反相關法律的情況下可以自行處理
如果需要破門等有違法之疑慮的行為,需報請當地警察機關處理
警察也需要有搜索票才能破門處理
 
舊 2014-06-28, 10:13 PM #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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