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k11913
這句話要完整讀完,
應即報請當地警察機關處理或為必要之處理。
要處理也是請有公權力的警察持有搜索票才能破門,
飯店保全完全不能破門而入。
警察也是當面漠視正在犯罪的飯店保全是現行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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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我找到的不一樣,慎重起見特上觀光局查一下
下面才是官方的版本,不知哪位網友為何他的版本整句顛倒過來,正確版本是"應即為必要之處理或報請當地警察機關處理"
所以我在樓上說這條文的意思是,飯店業者能自己搞定可以不必報警
第21條 【相關罰則】§43
觀光旅館業發現旅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即為必要之處理或報請當地警察機關處理:
一、有危害國家安全之嫌疑者。
二、攜帶軍械、危險物品或其他違禁物品者。
三、施用煙毒或其他麻醉藥品者。
四、有自殺企圖之跡象或死亡者。
五、有聚賭或為其他妨害公眾安寧、公共秩序及善良風俗之行為,不聽勸止者。
六、未攜帶身分證明文件或拒絕住宿登記而強行住宿者。
七、有其他犯罪嫌疑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