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聲明:絕對尊重"既要當婊子,又想立貞節牌坊",
反正又不違法
引用:
作者CafeJazz
旅館業管理規則第27條
旅館業發現旅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即報請當地警察機關處理或為必要
之處理。
一、攜帶槍械或其他違禁物品者。
二、施用毒品者。
三、有自殺跡象或死亡者。
四、在旅館內聚賭或深夜喧嘩,妨害公眾安寧者。
五、未攜帶身分證明文件或拒絕住宿登記而強行住宿者。
六、行為有公共危險之虞或其他犯罪嫌疑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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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這裡有兩派立場爭論.護憲派的主張憲法保障隱私權,不容小小的行政命令所侵犯,所以絕對不該有踹門的事發生,所以當然也不必再去討論踹門之後的事.
另一派主張憲法隱私權,算三小,旅館業管理規則的行政命令最大,所以有權力踹門.
但是問題來了,再來踹門之後呢?要凹沒有住房登記,還是要凹有旅客住房沒給錢,踹門只是一個手段,只是要完成下一個偉大步驟的過程,那接下來旅館跟警方做了什麼比憲法還偉大的事呢?快說來讓大家景仰一下.
別跟太監一樣下面沒有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