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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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fake
就截一段台北律師公會對這件事發表的新聞稿說明:
「昨日據報不具任何強制處分權力之「旅館人員」恣意以確認身分為由強行破門入內,顯然違法。」
這個確認身份的說法是誰認為的?所以根本是自打嘴巴。
另外兩位的觀念都不錯,馬上就能提到相關的部分,由此可見不是沒觀念,
而是刻意忽略,這樣就沒有繼續討論的必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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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直很納悶,很多的意見是入住觀光飯店等同租了民宅
旅館人員這個行為等同入侵民宅
但,影片中業者說是引用觀光旅館管理條例第21
旅館的主管單位是觀光局,有相關法令管理,這會算是"民宅"一樣嗎?
如果,所謂的破門,是違法?違了哪條法?入侵民宅?(先定義旅館是否民宅)
管理條例第21給予業者很大的空間
"應即為必要之處理"?包不包括破門?(注意這條例用了"或",意思是連報警都不是必要的,可自行處理就自己搞定)
再強調,有網民一直說房東不能入侵房客的房間,如何..如何,相信在外租房子住的人很清楚,一般房東不受這個管理規則的21條規範
既然是不一樣的東西,我們就等被認為入侵民宅的人去提告,由法官裁決,這個第21條"必要之處理"是否可以破門而入
PS:再看一下影片,其實沒有破門,第一間是用備用匙開的,第二間因為有反扣,有撞但似乎是撞不開,因此,並沒有所謂的破門

,我在想一家高級的觀光飯店,房門反扣都可以容易撞開,以後旅客怎敢入住?
第21條 【相關罰則】§43
觀光旅館業發現旅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即為必要之處理或報請當地警察機關處理:
一、有危害國家安全之嫌疑者。
二、攜帶軍械、危險物品或其他違禁物品者。
三、施用煙毒或其他麻醉藥品者。
四、有自殺企圖之跡象或死亡者。
五、有聚賭或為其他妨害公眾安寧、公共秩序及善良風俗之行為,不聽勸止者。
六、未攜帶身分證明文件或拒絕住宿登記而強行住宿者。
七、有其他犯罪嫌疑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