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冰火波羅頭
你們幾位仁兄,說來說去,卻始終忽略重點
上面你也貼了
旅館業管理規則第27條
旅館業發現旅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即報請當地警察機關處理或為必要之處理。
五、未攜帶身分證明文件或拒絕住宿登記而強行住宿者。
「必要之處理」並不是允許飯店人員破門
這條文的重點在於「必要」二字
所謂「必要」指的就是比例原則
即
行政程序法 第 7 條
行政行為,應依下列原則為之:
一、採取之方法應有助於目的之達成。(適當性)
二、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之方法時,應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者。(必要性)
三、採取之方法所造成之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狹義比例原則)
且旅館業管理規則並未授予旅館業者公權力,一些有侵害房客權利的做法,仍需要警察來執行
隱私權不是無敵,這是確實的
但這是需要與其他權利衡量後的結論
所以
房客在房間燒炭,飯店人員與警察破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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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的很詳細~我看了3遍
1、未選擇較小侵害手段(行政程序法第7條第2款),違反必要性
你的較小侵害手段~好像只能事後處理
飯店可以選擇在房客出房後,追加罰款
換成平常時期~我相信飯店也會採用這個方式處理
我的疑問
1.如果違反
五、未攜帶身分證明文件或拒絕住宿登記而強行住宿者。
也只能事後處理
必要之處理~是否能立即處理方式進行
2.房間內的人已明顯違反規定
飯店也先經過敲門溝通~只是要沒登記的訪客離開~沒要賴送棍離開
房間內的人拒不開門配合
為何賴送棍會認為他於法有據
違反規定事實在先~又抵制不開門
這就是學法律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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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事件個人看法
1.飯店處置過當~有無違法需看賴送棍會不會提告
才有機會看到法官裁定
能不能告翻飯店~我一點都不在意
2.警察國安單位處置有否違法
以目前證據來看是沒有
警察國安都沒進入房間
也沒臨檢等措施
要說國安踹門~也要有證據
如果有違法之處~需要有新事證
即使法院判決飯店違法闖入
也不該如媒體冠上"違憲"重罪
飯店違法與警察國安違憲~層次相距甚大
而不是像賴送棍所言
戒嚴時期~白色恐怖都來了
我最看不慣這點~危言聳聽
3.賴送棍等7人~只憑著隱私權當靠山
自己違反規定隻字不提
又不配合飯店請未登記人員離場~拒不開門
擺明吃定飯店
自己違反規定~配合離開3人
2房間留下4人~飯店也在無理由去破門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