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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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CafeJazz
房東有權利
旅館業管理規則第27條
旅館業發現旅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即報請當地警察機關處理或為必要之處理。
五、未攜帶身分證明文件或拒絕住宿登記而強行住宿者。
飯店破門的處置行為是否違法
就看賴送棍會不會提告~才能有法官判決得知
飯店也聲明~賴送棍住房沒有問題
飯店是針對~訪客之名~卻有房客之實的幾個人採取必要之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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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們幾位仁兄,說來說去,卻始終忽略重點
上面你也貼了
旅館業管理規則第27條
旅館業發現旅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即報請當地警察機關處理或為必要之處理。
五、未攜帶身分證明文件或拒絕住宿登記而強行住宿者。
「必要之處理」並不是允許飯店人員破門
這條文的重點在於「必要」二字
所謂「必要」指的就是比例原則
即
行政程序法 第 7 條
行政行為,應依下列原則為之:
一、採取之方法應有助於目的之達成。(適當性)
二、
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之方法時,應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者。(必要性)
三、
採取之方法所造成之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狹義比例原則)
且旅館業管理規則並未授予旅館業者公權力,一些有侵害房客權利的做法,仍需要警察來執行
隱私權不是無敵,這是確實的
但這是需要與其他權利衡量後的結論
所以
房客在房間燒炭,飯店人員與警察破門,合乎必要
(生命權+急迫性 vs 隱私權)
房客未登記時,,飯店人員與警察破門
1、未選擇較小侵害手段(行政程序法第7條第2款),違反
必要性(故也違反旅館業管理規則第27條 「必要」,CafeJazz的論點也被推翻)
2、造成之損害(房客隱私)與欲達成目的之利益(登記、飯店收入財產權)也顯失均衡
我之前就提過了
飯店可以選擇在房客出房後,追加罰款
如果房客出房後,在飯店公共區域,有吵鬧的行為(像抗議)
此時在飯店公共區域,房客無隱私權
而飯店在飯店公共區域有家宅權,即可以將該吵鬧的房客趕出飯店
這就是較小侵害手段
這才是「
必要」
既然存在此較小侵害手段,其他高侵害的手段,就是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