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gular Me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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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作者CafeJazz
沒簽約的房客~不是房客~那叫訪客
簽約的房客~違反規則~房東有權利解約
房東有權利
旅館業管理規則第27條
旅館業發現旅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即報請當地警察機關處理或為必要之處理。
五、未攜帶身分證明文件或拒絕住宿登記而強行住宿者。
飯店破門的處置行為是否違法
就看賴送棍會不會提告~才能有法官判決得知
飯店也聲明~賴送棍住房沒有問題
飯店是針對~訪客之名~卻有房客之實的幾個人採取必要之處理
"某"送棍說國安局破門~闖入
影片上都沒看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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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的處理就是錄影...
然後
既然賴律師的住宿沒問題
那就是符合等同私人住宅的定義
即使是飯店業者也不能闖入
而且在飯店經理口頭上說解約
在租約雙方解約未完成前
兩間房間的使用權力依然是在賴律師這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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