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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azam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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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Feb 2001
您的住址: 台灣苗栗
文章: 573
引用:
作者carloschen
還有公然侮辱罪啊。
http://www.law110.com.tw/topic/04/a04.html

引用:
蕭美琴辦公室指出,許多詞句只是民眾慣用語,沒有侮辱他人的意思,
卻動輒挨告,甚至留下前科,也浪費不少司法資源,因而提案刪除
《刑法》第309到312條有關「公然侮辱」與「誹謗」的法條。

現在立委提案要刪除的也包括這一條
舊 2014-06-17, 12:53 PM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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