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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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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的理解是除罪化才可以避免原告以刑逼民事賠償
以往只看有沒有辱罵的事實發生來作為能不能定罪依據
在事證明確下,就算可能只是微罪
有前科這個壓力在被告往往都只能屈伏和解賠錢
如果是純民事官司
就變成原告要拿出名譽受損後身心財產實質被損害的證據
例如在網路上被罵了一句XXX,造成失眠注意力不集中需要看精神科醫師
這是就需要醫療收據診斷證明等來要求被告賠償...
原告要花比較多的時間精力去提出證明
而且這種的在台灣反而討不到什麼錢
也就間接遏止網路訴棍的討戰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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