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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odman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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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r 2013
文章: 5
引用:
作者ruinousdeity
講一個最基本的,國道收費員離職前月薪35K,
轉介輪三班月薪只有19K,重點這35K薪資是合約上明訂好的。
1.跟遠通、交通部槓起來
2.乖乖去做拿19K
3.鼻子一摸認份自己去找工作
要選哪個?我奴性沒這麼重。

合約上白紙黑字寫好契約都不當一回事,真搞不懂怎麼有人扯什麼競爭力,
如果連這種邏輯都好意思講出來,想必他的競爭力不是建立在智力上。


"遠通電收幫收費員找到工作,並確保5年薪資不低於收費員時的薪資"
如果是透過遠通轉介的 5年內不足的部分他們會補

就被遣散而言 算優渥了吧


94年交通部有發過一部分:

http://www.coolloud.org.tw/node/77017

2005/11/28 交通部

遠通電收公司對收費員權益提出五大保障與承諾:
(一)工作權保障:自精簡人員轉職之日起5年內保障其工作權。
(二)薪資保障:自精簡人員轉職至該企業集團之日起5年內,其年薪不低於轉職前1年之年薪(本薪加工作獎金)為原則。
(三)褔利保障:提供不低於勞動基準法規定之褔利為原則。
(四)工作地點保障:在現有工作場地之條件下,以不更動工作地區為原則。
(五)轉職補償:如因另有生涯規劃,不考慮接受轉置安排或轉職該企業集團6個月期間內,仍無法適應新工作而自願離職者,由遠通電收公司提供5個月本薪加工作獎金之轉職補償金等事項加以宣導。
舊 2014-06-15, 12:01 PM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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