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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kyhuan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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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an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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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公死亡人員,指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一、冒險犯難或戰地殉職。
二、執行職務發生意外或危險以致死亡。
三、公差遇險或罹病以致死亡。
四、於執行職務、公差或辦公場所猝發疾病以致死亡。
五、戮力職務,積勞過度以致死亡。
六、因辦公往返,猝發疾病、發生意外或危險以致死亡。
前項人員除依前條規定給卹外,並依下列情形加給一次撫卹金:
一、第一款人員加給百分之五十。
二、第二款及第三款人員加給百分之二十五。
三、第四款人員加給百分之十五。
四、第五款及第六款人員加給百分之十。但第六款人員因防(救)災趕赴
辦公發生意外或危險者,加給百分之二十五。


這法條規定的淺顯易懂,就算不是學法律的,應該也不難理解其意義,
第1項之所以之加給百分之五十,獎勵的是該人員去執行職務前,客觀環境業十分危險,其主觀上業已預料「有很大可能會一去不回」之危險性,卻仍願意主動前往
「冒險犯難」>>>例如遇到大地震或911事件,消防、醫護人員在這種建築可能隨時倒塌的情形下,仍願不顧自己危險前往救人。這款規定,獎勵的是這種遇到危險仍不顧自己安危,而願意救助別人的情形。「戰地」的危險性並不亞於大災害。

無論太魯閣號駕駛或這次的員警,顯然都不符合這種主觀意識,其二人於執行職務之前,客觀條件並無極大的危險,其主觀上並不知道此次執行職務會有這麼大的危機,簡單的說,該二人所遇情形是「意外」。當然遇到「意外」危險時,如能繼續堅守崗位,犧牲自己避免造成更大傷害的話,是否也應適用加給百分之五十,我想大部分的民眾應係可以接受,不過這涉及修法上問題,上次新聞中,官員業有提及。

如果每個執行公務的人員發生意外,都要適用「冒險犯難或戰地殉職。」那「執行職務發生意外或危險以致死亡」是要什麼時候適用?
舊 2014-06-13, 10:29 AM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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