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eduso09
前陸軍連長林毅夫35年前叛逃案,監委葉耀鵬與李復甸完成調查報告指出,金防部既然認定林毅夫自1979年起,並依照當時任職規則陸續對其辦理停職及免職,卻未辦理停役,也未撤職;竟然遲至2002年,也就是叛逃後23年才發布通緝,並在當年對林毅夫撤職停役,不僅與客觀事實不符,也使得林長期具有軍人身分,因而負擔較重的法律義務與刑事責任,承受法律上不利益,對其人權保障不周,國防部、陸軍總司令布與金防部都有違失,要求行政院轉飭所屬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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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依那兩位邏輯,只要有人想辦法讓他們一個月沒有跟警察聯絡,偷偷將他們提報為失蹤人口,如招待去玩,不要跟家人聯絡等,那監察院沒立刻將他們去職,監察院就犯了使該兩位,長期具有監察身分,因而負擔較重的法律義務與刑事責任(如公務員貪污),而有違失。
e04,失蹤人口還沒找到人,就可以隨變剝奪人家擔任軍警、公務人員的權力,這樣叫做人權保障不周。我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