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eduso09
前陸軍連長林毅夫35年前叛逃案,監委葉耀鵬與李復甸完成調查報告指出,金防部既然認定
林毅夫自1979年起失蹤,並依照當時任職規則陸續對其辦理停職及免職,卻未辦理停役,
也未撤職;竟然遲至2002年,也就是叛逃後23年才發布通緝,並在當年對林毅夫撤職停
役,不僅與客觀事實不符,也使得林長期具有軍人身分,因而負擔較重的法律義務與刑事責
任,承受法律上不利益,對其人權保障不周,國防部、陸軍總司令布與金防部都有違失,要
求行政院轉飭所屬檢討。
1979年,林毅夫叛逃到中國,2002年5月,林毅夫因父喪有意返台,當時國防部軍高檢受
理台北縣議員金介壽告發,以林涉犯《陸海空軍刑法》第24條第1項「投敵」罪,行為仍在
繼續中,因此在2002年11月15日發布通緝,追訴權時效自犯罪行為終了之日起算。
監委調查指出,林毅夫在1979年潛赴大陸後,國防部都沒有指導所屬情報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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