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marines74
這是因為刑法是無罪推論...寧可錯過 不可誤殺
私相授受的案件證據本來就取證困難 ( 類似的還有 內線交易 )
證據/證劇法則跟經驗法則 不利於被告時 原則上 需採有利於被告解釋
所以基本上刑案 會有所謂的罪證不足空間 /
法官個人的心證上 明知你有罪 但苦無直接證據下 也很難判的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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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上文
我一直覺的 台灣要更進步 要採類似當年的香港
有一個廉政公署 ( 直接對港府負責 )
以合約形式聘請調查員 ( 非公務員可不受行政長官壓力 )
唯有大破大立 台灣才能進步
台灣目前的廉政署~ 遲早會黑手伸入給同化掉 ( 類似地方政風處一樣 )
台灣目前的防弊制度 乍看下很完美......但最終都會不敵人的因素 給搓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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