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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rines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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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y 2013
文章: 31
引用:
作者egosmh
行賄罪判的很輕是有歷史原因

基本上官員有權,他暗示你要錢,你得不得標,拿不拿得到案子在他一念之間

你給不給?

所以行賄罪判的很輕,但官員收不收賄是可以自己決定

所以受賄的刑責是還可以,但台灣微妙的地方在於受賄難定罪

例如開名車可以用"跟朋友借的",住豪房可以用"跟朋友合資買的"等等藉口

最近新聞有報一個警官被查收賄住豪房,在法庭上,住豪房的藉口"跟朋友合資買的"

當庭無罪釋放,最近過世,他朋友跳出來分房子,

分房子的依據就是警官在法庭上的藉口"跟朋友合資買的"

警官的兒子當然不同意,他說所有人都知道哪藉口是假的

基本上行賄在東亞地區真的是如徐董講的"正常的商業手段"

不要以為官員很清廉,很清廉的是因為它的位置沒有辦法找到油水

有名的案例,這幾年基隆海關貪瀆事件,全部二十幾個都被換掉只有一個不收...


這是因為刑法是無罪推論...寧可錯過 不可誤殺

私相授受的案件證據本來就取證困難 ( 類似的還有 內線交易 )

證據/證劇法則跟經驗法則 不利於被告時 原則上 需採有利於被告解釋

所以基本上刑案 會有所謂的罪證不足空間 /

法官個人的心證上 明知你有罪 但苦無直接證據下 也很難判的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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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上文

我一直覺的 台灣要更進步 要採類似當年的香港
有一個廉政公署 ( 直接對港府負責 )
以合約形式聘請調查員 ( 非公務員可不受行政長官壓力 )

唯有大破大立 台灣才能進步
台灣目前的廉政署~ 遲早會黑手伸入給同化掉 ( 類似地方政風處一樣 )

台灣目前的防弊制度 乍看下很完美......但最終都會不敵人的因素 給搓掉
舊 2014-06-04, 12:34 AM #1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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