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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15,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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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作者somewaylin
司法院大法官第四百九十號解釋認為:「兵役法中立法者規範,僅男子有服兵役之義務,乃是鑑於男女生理上之差異,及依此差異所生之社會生活功能角色之不同而設,應與憲法平等權的保障並無違背。」
別在瞎扯了......
中華民國憲法十九、二十、二十一條所規定之納稅、服兵役、受國民教育等三大義務
閣下做到幾點?????
又哪來的立場談愛不愛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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呵 那麼又回到原點了啊
既然跟憲法相衝 那麼還是得經過立法院修法啊
受國民教育
我沒讀完 但是至少有讀過 怎麼 咬我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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