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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ioneerELI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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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Sep 2013
文章: 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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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dsmt
每一個罪犯都有一堆理由自圓其說,也會有親近他的人幫他說話。轉貼他學生的對話就能證明他清白?那阿扁叫陳志****來做證就無罪釋放啦,為何他還要被關那麼久?

棄職投共不就是不爭的事實?還要辯解什麼?

中華民國 陸海空軍刑法
第17條(直接利敵罪)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那些反廢死的傢伙 這個案子 要不要出個聲阿 別這時都裝聾做啞了好嗎?
舊 2014-05-26, 11:31 PM #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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