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幾天有跟其他人,包含一些律師、前輩、老師交換過意見跟想法。
說的白話一點法律教育會把法律工作者教育成認為刑罰最重要的目的是為了教化矯正犯罪人,
以期達到不再犯從而預防犯罪。而這些各式各樣的目的在法律工作者心中是有高下之分的,
共通點就是應報理論(以牙還牙、以眼還眼)是種很低層次、嗜血、野蠻的價值觀。
而透過死刑剝奪犯罪人的生命就是以牙還牙、以眼還眼這種價值觀最具體的實現,
基本上這是一個先射箭、再去畫靶的信仰問題,我想原因可能在於從事法律教育的老師或前輩,
年紀大了多半都有特定的宗教信仰,多少會把自己的信仰反映在專業教學上,於是預設立場就出現了。
至少我接觸過的台政刑法學老師都是如此。
如果問我死刑能不能嚇阻犯罪?我的看法是,某些可以、某些不行。
對於珍惜自己生命、會考慮行為結果、預謀殺人的犯罪人有嚇阻效果,反之則否。
問題不能一概而論,一竿子打翻哪一船人都不對。
我只提特別預防理論,也就是認為刑罰是用來矯正、教化犯罪人這一派,
因為我認為刑罰在一般預防理論跟整體預防理論方面沒什麼問題。
簡單說,絕大多數的法律工作者都認為"人一定都是本性善良、有救的、能教化的",
這個邏輯框架下沒有考慮到這個世界上是存在有"外表披著人皮、內在卻不是人類的怪物"。
就如同這次的捷運隨機殺人事件,如果以預防、教化、矯正為目的,
對這個犯罪人施以包含死刑在內的各種刑罰,就這方面來看沒有效果。
法律工作者之所以普遍反對死刑,主因在於在預設的邏輯框架下,他們對這種犯罪人無計可施,
既然死刑對這些人起不到教化矯正預防犯罪的作用,那就不應該奪走他們的生命,
因為這樣做在特別預防理論下沒有用也沒有意義。
我個人對死刑的存廢與否是抱持完全開放的態度,
我認為現在是個多元化的社會,一方面主張各種基本權利平權,
另一方面指責某些價值觀落後、野蠻、粗魯是很矛盾的。
法律不是一個人制定的,包含死刑在內的刑罰也是,
既然如此法律會反映出多元化的價值觀與目的我認為這是理所當然的事情。
因此就根本來說,刑罰的各種目的我認為沒有也不應該存在高下之分。
對犯罪人以牙還牙、以眼還眼的價值觀沒有比原諒、矯正教化犯罪人要來的落後、粗魯,
在我看來,這跟過去新殖民主義中〈白人的負擔〉、〈優秀的白人〉是完全一樣的錯誤。
不是當事人的人沒有權利也沒有資格去認為、要求被害者或是其家屬該抱持怎樣的態度面對犯罪人犯下的罪行,
共同面對云云講得再好聽,旁人再怎麼陪伴安撫,實際上要走這段路仍然只有當事人,
用"以牙還牙以眼還眼是種落後嗜血的價值觀"這個邏輯去剝奪當事人憎恨的權利,
用比較粗魯的講法,我認為這種說法很瞎。
此外應報理論跟預防理論也只是刑罰目的中的兩種,死刑亦同。
由國家對犯罪人處以死刑至少還有將無法教化矯治的犯罪人與社會永久隔離,
以及平衡犯罪人的罪責這兩項目的。
犯罪人的行為嚴重侵害他人生命法益造成的結果,無法透過法律加以復原,
人死不能復生,因此只能由國家來施以與其罪行相應的刑罰來平衡其罪責來實現公平正義,
維護狹義的法治才能擴及到廣義法治的基本權。
只是目前來說與侵犯法益相對應最重的刑罰剛好就是死刑;
如果有其他種類的刑罰可以符合罪刑相應原則來取代死刑,
那廢除死刑的訴求所碰上的反彈自然會低很多。
所以我不認為死刑存廢與否跟死刑能不能嚇阻犯罪之間有絕對的關聯性。
這些論述講出來之後話題就自動被轉向要不要就個案來觀察考量犯罪人的背景狀況條件將其納入量刑標準內去...
我在想自己是不是得罪很多人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