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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rock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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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rocks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Jan 2008
文章: 430
個人非常贊成鞭刑
但必需對以下重大犯人使用
1 殺人
2 性侵
3 詐騙
4 弊案 如工程回扣

證劇確鑿的情況下,,執行死刑前先得經過一年分期的鞭刑(如每個月鞭4下,每個月或每兩個月重覆實行),以鞭型降低牢期.減少監獄犯人數量提早出獄重新作人(不至於跟社會脫勾太久難以融入)對社會也有好處

如果可預防想吃免費牢飯跟想求死卻怕痛沒勇氣自殺而想利用與死型而殺人的人

對於微罪,不得使用鞭刑

不過光是第四條..想必已經讓一狗票立委嚇到尿失禁了..怎可能會通過
舊 2014-05-24, 08:31 AM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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