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句有誤,「北捷事件再次證明死刑無法嚇阻犯罪」,按兇嫌尚未伏法,當事人並未受到死刑影響而犯案,或者不因他人被判死刑挺而走險。再細究犯罪率與死刑統計,原文斷章取義,僅重短期而不重長期或趨勢:
只看短期,原文提到:
http://www.taedp.org.tw/story/2685
而台灣於2006年至2009年停止執行死刑期間,重大暴力犯罪率穩定下降,顯示停止執行死刑不會使社會治安變壞。
http://www.taedp.org.tw/sites/defau..._biao__logo.jpg
但是長期而言,1993年至2013年在堅持死刑政策下,重大暴力犯罪率穩定下降,從34.1%降至10.8%,即使參考期後期自2010年至2013年,死刑執行逐年增加,重大暴力犯罪率也迴歸降低。同一張圖表,卻得出相反結論,若要解釋重大暴力犯罪率並因死刑而降低也可以。
原文提及「審判有其極限,若死刑存在,必會枉殺無辜」語意不通,按無辜者,無罪之人,執行死刑當然不能殺清白的人,一定要使罪魁禍首接受應有懲罰,因此就本案而言,北捷嫌犯(定罪之前,永遠是嫌疑人,縱使起訴也不代表有罪)若經審判死刑,依法執行時,已為有罪之人,所以並不枉殺無辜。
不能枉殺無辜是吧?使他有辜,不就好了!被執行死刑者,都是有罪之人。
事實上還有更積極的作法,類似古代斬立決,今日可以採用預防性緊急措施。按本案兇嫌犯案共殺4人、傷21人,若是在兇嫌開始殺1人時,立即射殺,將可保全其餘3名死者及21名傷者。這個很複雜,但也符合不爭論是否死刑,因為「審判有其極限」,不如直接就採用預防性防止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