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dragoncat
如果他只傷了幾個人後,有乘客拿滅火器用力從他頭敲下去
結果乘客沒死傷那麼多,反而嫌犯被打死了
這下子官司可能有的跑了
在對峙情況下,真的有人拿源火器衝過去給它敲下去打死了
這算不算防衛過當,法官說了算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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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說了算數 +1
在台灣這種事真的很難搞....
我講白爛一點,
今天換個場景換個主角好了..
主角A也是拿刀砍人..也砍死4個人了....
然後民眾B隨手拿了身邊的滅火器還真的把兇手的頭打破..打死了...
兇手的家屬說不定也有點錢...有點關係..
然後搬出
依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1項:「被告未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前,推定其為無罪。」
所以.. B也是當事人之一!!!!
而A反正已經死掉了,活下來的是B..
本國的習慣就是要找個活人出來負責..........
就算A沒死..但也被B打傷...
依照以前的一些例子,雖小一點碰上很了不起的法官,難保也判個防衛過當。
而且今次事件是因為死4個傷22個...由結果論才會比較有"共識"一點...
若暴行才開始只殺傷一人時,就有人立即反應去攻擊兇手發生扭打,而造成雙方或多人都受傷或死亡時.....
看看見義勇危的人會不會有官司上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