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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Sep 2001
文章: 262
其它不談,
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裡面第三條寫的
第三條   本法所稱文化創意產業,指源自創意或文化積累,透過智慧財產之形成及運用,具有創造財富與就業機會之潛力,並促進全民美學素養,使國民生活環境提升之下列產業:
      一、視覺藝術產業。
      二、音樂及表演藝術產業。
      三、文化資產應用及展演設施產業。
      四、工藝產業。
      五、電影產業。
      六、廣播電視產業。
      七、出版產業。
      八、****產業。
      九、產品設計產業。
      十、視覺傳達設計產業。
      十一、設計品牌時尚產業。
      十二、建築設計產業。
      十三、數位內容產業。
      十四、創意生活產業。
      十五、流行音樂及文化內容產業。
      十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產業。
      前項各款產業內容及範圍,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所以要這麼說也不算錯
     
      
舊 2014-05-20, 12:58 AM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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