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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柏(第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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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柏(第四)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Mar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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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42章經
你完全錯了

在這個案例中,該台iPAD為店家提供給公眾無償使用,並非樓主私人所有,樓主無權主張自己的單一使用權...

小孩的觀看行為並無肢體上之接觸,樓主僅可口頭告知,或請提供設備的店家處理。然而樓主卻採用了「推開」這種積極警告舉動,已經失當...

承上,小孩對於樓主失當行為的反饋,是提出「你可以用說的,為何推我」這種十分合理的質問,使得樓主後續的反應再次顯得無理...

再者,扯頭髮這種行為,在刑法上作為一種人身傷害罪,是毋庸置疑的。更不用說外加的言語恐嚇行為,這些樓主前文已經自白,連求證都不必就能提吿...

喔,了解了.....
怪不得沒看到傷害行為卻被人說是毆打,多謝點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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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柏                 老柏(第二)

老柏(第三)              老柏(第四)
舊 2014-05-17, 10:53 PM #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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