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權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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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連想到,在法律層面的話,如果以"玩文字遊戲"的方式來號招網友,
並約好時間地點及要做些什麼事等資訊,不曉得警察能用什麼理由來事先辦人?
"玩文字遊戲"的方式例如,發起人,用大家來集思廣益完善一個"電影的劇本"這樣,
發起人先想好一份故事/活動的初稿,在"平行的世界"有個跟臺灣類似的地方,
也有XX地點,但那仍然是個平行的世界,同樣時間軸,但是不同時空。
然後網友就開始公開互相討論來完善這個故事腳本這樣。
PTT有一種"玩文字游戲"的用詞就是"我做夢夢到的",這是屬於個人的用詞。
那群體的話,就來個集思廣益完善"電影劇本"好了。
而活動現場呢? 我想到了ㄧ個理由來凹,在表現“行為藝術”這個理由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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