瀏覽單個文章
semmy
*停權中*
 

加入日期: Sep 2001
文章: 1,933
引用:
作者somewaylin
"儘管公司法未定有處罰條款,但是未來勞方可據此向資方做合理訴求。"

就算過了也是看得到吃不到
老闆給你的 才是你的 老闆不給你的 你不能搶

立法強制設立公會才是比較實在

公會還是工會?這兩個差很多喔!

其實對勞工最有利的作法,應該是從勞基法去修改基本薪資的定義,讓所謂的基本薪資等於底薪,而不是摻雜了些有的沒有的獎金、補助來滿足法定基本工資的要求
舊 2014-05-12, 04:50 PM #19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semmy離線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