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
作者zorro1111
那如果動產不動產動產在兄弟姊妹名下
這樣可以嗎??

|
設籍並實際居住台北市、最近一年居住國內超過183日,且符合以下條件者:
1.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在最低生活費標準以下(台北市103年度最低生活費標準為14,794元)。
2.全家人口之動產(含存款、股票及投資)平均每人不超過新臺幣15萬。
3.全家人口之土地及房屋價值不超過新臺幣740萬元。
註:依社會救助法第五條全家人口之範圍應包括:配偶、一親等之直系血親、同一戶籍或共同生活之其他直系血親、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
你兄弟姊妹沒有和你父母住在一起,而且你父母沒有申報你兄弟姊妹的任何一個直系血親為扶養親屬就可以。
所以並不是你月收入低於五萬就可以申請,是以 本市103年度最低生活費標準為14,794元乘人口數去算的。
其它縣市看下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