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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uinousde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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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uinousdeity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Jul 2004
您的住址: 一立方公尺的香格里拉
文章: 617
引用:
作者fake
http://law.moj.gov.tw/News/news_detail.aspx?id=89136
請參酌
第 5 條 應遵循偵查不公開原則之人員,指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司
法警察、辯護人、告訴代理人或其他於偵查程序依法執行職務之人員。
前項所稱其他於偵查程序依法執行職務之人員,指檢察官、檢察事務官、
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辯護人及告訴代理人以外,依其法定職務於偵查
程序為訴訟行為或從事輔助工作之人員。
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得告知被告、犯罪嫌疑人、
被害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關於偵查不公開之規定,並曉諭勿公開或揭露偵
查中知悉之偵查程序及內容。

看完後如果還是認為248-1沒有相關,我也幫不了你了!

引用:
作者ruinousdeity
以上內容只是司法院內部行政命令,不及於隸屬於內政部警政署的警察、
同時沒有約束力違反了也沒有罰則,原被告及其告訴代理人亦無義務配合,
講白了就是司法院公布來自爽的命令,誰要配合他?


我不想當答錄機,你覺得刑事訴訟法第245條很重要,
1.沒遵守這條,對於起訴、審判結果會造成什麼實質上的影響?
2.若原被告、其辯護人或告訴代理人如果違反本法,須承擔什麼非告訴乃論罪的刑責?
先回答這兩點

究竟誰比較需要幫助?

引用:
作者josetsun
例外很多嘛

第 9 條 案件在偵查中,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除法令另有規定外,經審酌公共
利益之維護或合法權益之保護,認有必要時,得適度公開或揭露:
一、現行犯或準現行犯,已經逮捕,其犯罪事實查證明確。
二、越獄脫逃之人犯或通緝犯,經緝獲歸案。
三、對於社會治安有重大影響或重大經濟、民生犯罪之案件,被告或犯罪
嫌疑人於偵查中之自白或自首,經調查與事實相符,且無勾串共犯或
證人之虞。
四、偵辦之案件,依據共犯或有關告訴人、告發人、被害人、證人之陳述
及物證,足認行為人涉嫌犯罪,對於偵查已無妨礙。
五、影響社會大眾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安全,有告知民眾注意防範
之必要。
六...

根本不需要去研究細節,看他的規格還有罰則部分就知道他具備什麼樣的法律效果。
舊 2014-05-05, 05:43 PM #1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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