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外很多嘛
第 9 條 案件在偵查中,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除法令另有規定外,經審酌公共
利益之維護或合法權益之保護,認有必要時,得適度公開或揭露:
一、現行犯或準現行犯,已經逮捕,其犯罪事實查證明確。
二、越獄脫逃之人犯或通緝犯,經緝獲歸案。
三、對於社會治安有重大影響或重大經濟、民生犯罪之案件,被告或犯罪
嫌疑人於偵查中之自白或自首,經調查與事實相符,且無勾串共犯或
證人之虞。
四、偵辦之案件,依據共犯或有關告訴人、告發人、被害人、證人之陳述
及物證,足認行為人涉嫌犯罪,對於偵查已無妨礙。
五、影響社會大眾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安全,有告知民眾注意防範
之必要。
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