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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setsu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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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ug 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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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作者fake
http://law.moj.gov.tw/News/news_detail.aspx?id=89136
請參酌
第 5 條 應遵循偵查不公開原則之人員,指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司
法警察、辯護人、告訴代理人或其他於偵查程序依法執行職務之人員。
前項所稱其他於偵查程序依法執行職務之人員,指檢察官、檢察事務官、
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辯護人及告訴代理人以外,依其法定職務於偵查
程序為訴訟行為或從事輔助工作之人員。
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得告知被告、犯罪嫌疑人、
被害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關於偵查不公開之規定,並曉諭勿公開或揭露偵
查中知悉之偵查程序及內容。

看完後如果還是認為248-1沒有相關,我也幫不了你了!


例外很多嘛

第 9 條 案件在偵查中,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除法令另有規定外,經審酌公共
利益之維護或合法權益之保護,認有必要時,得適度公開或揭露:
一、現行犯或準現行犯,已經逮捕,其犯罪事實查證明確。
二、越獄脫逃之人犯或通緝犯,經緝獲歸案。
三、對於社會治安有重大影響或重大經濟、民生犯罪之案件,被告或犯罪
嫌疑人於偵查中之自白或自首,經調查與事實相符,且無勾串共犯或
證人之虞。
四、偵辦之案件,依據共犯或有關告訴人、告發人、被害人、證人之陳述
及物證,足認行為人涉嫌犯罪,對於偵查已無妨礙。

五、影響社會大眾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安全,有告知民眾注意防範
之必要。
六、對於社會治安有重大影響之案件,依據查證,足認為犯罪嫌疑人,而
有告知民眾注意防範或有籲請民眾協助指認之必要時,得發布犯罪嫌
疑人聲音、面貌之圖畫、相片、影像或其他類似之訊息資料。
七、對於社會治安有重大影響之案件,因被告或犯罪嫌疑人逃亡、藏匿或
不詳,為期早日查獲或防止再犯,籲請社會大眾協助提供偵查之線索
及證物,或懸賞緝捕。
八、對於媒體報導與偵查案件事實不符之澄清。
九、對於現時難以取得或調查之證據,為被告、犯罪嫌疑人行使防禦權之
必要,而請求社會大眾協助提供證據或資訊。
依前項適度公開或揭露事項之內容,對於犯罪行為不宜作詳盡深刻之描述
,亦不得加入個人評論。
舊 2014-05-05, 05:24 PM #1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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