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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Nov 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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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4
引用:
作者ruinousdeity
刑事訴訟法第245條跟第248-1條陳述的完全是兩件不相關的事情,
245條說明的是偵查不公開原則的主體僅限於檢察官、檢察事務官、法警,
辯護人或告訴代理人有理由時可以公開或揭露,同時也不及於原告或被告本人。
248-1條說明的是偵查訊問時誰可以在場,拿248-1的主體把245條的主體擴大範圍是張菲幫忙岳飛抗金嗎?

恕刪...


http://law.moj.gov.tw/News/news_detail.aspx?id=89136
請參酌
第 5 條 應遵循偵查不公開原則之人員,指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司
法警察、辯護人、告訴代理人或其他於偵查程序依法執行職務之人員。
前項所稱其他於偵查程序依法執行職務之人員,指檢察官、檢察事務官、
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辯護人及告訴代理人以外,依其法定職務於偵查
程序為訴訟行為或從事輔助工作之人員。
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得告知被告、犯罪嫌疑人、
被害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關於偵查不公開之規定,並曉諭勿公開或揭露偵
查中知悉之偵查程序及內容。


看完後如果還是認為248-1沒有相關,我也幫不了你了!
舊 2014-05-05, 05:00 PM #1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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