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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setsu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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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ug 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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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fake
車子都直接開到警察局了,所以行車記錄「第一時間」就扣走了!




既然會查法條245,何不一併查一下248-1與35...提示一下好了
(刑事訴訟法§245三項規定之主體為: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辯護人、告訴代理人或其他於偵查程序依法執行職務之人員。所謂「其他於偵查程序依法執行職務之人員」,包含同法§248-1之「被害人之輔佐人」(如配偶、家屬、家長、醫師、社工人員等等)和同法§35條三項「特定被告之輔佐人」)
所以你認為只有245條而已?!


是菜頭自己提供而不是扣走吧

只有提到被害人之福輔佐人有提到被害人嗎
     
      
舊 2014-05-05, 12:36 PM #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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