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跳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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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y 2009
文章: 63
我來雞婆說明一下好了

公司每個月發薪資時,應區隔所謂的”應稅”所得及”免稅”所得,
例如,餐費1800。加班費沒超過46小時等,都算是免稅所得
免稅所得,就是不用繳稅的(所以扣繳憑單金額不會列入)

每年1/1~1/31期間,公司要針對去年度整年度的員工所得向國稅局申報每一位員工的實際”應稅所得”總額,然後發給扣繳憑單,今年度開始可以不用主動發放
員工對薪資有疑問時,可以請公司提供年度所得清單

通常容易有問題的是在計算週期,有些公司以”薪資實領年月”,有些公司以”薪資計算年月”來報稅,簡單的說,12月份的薪資是在隔年1月領,有些公司會將12月份薪資列入計算,有些公司會將12月份薪資列為次一年度計算

所以,該去注意的是,每個月薪資單,是否有將薪資明確區隔成”應稅”及”免稅”所得,只要公司每個月都有做到這一項,通常申報時,應該都不大會出錯

以上若有錯誤,請鞭小力一點...
 
舊 2014-05-05, 01:03 AM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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