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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k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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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ke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Nov 2002
您的住址: SomeWhere in Taiwan
文章: 4
引用:
作者josetsun
第一時間就可以公佈

車子都直接開到警察局了,所以行車記錄「第一時間」就扣走了!



引用:
作者josetsun
http://law.moj.gov.tw/Law/LawSearchResult.aspx?p=A&t=A1A2E1F1&k1=%E5%88%91%E4%BA%8B%E8%A8%B4%E8%A8%9F%E6%B3%95
刑事訴訟法第245條第一項所規範的主體僅限於檢察官,
在某些特殊狀況下及於警察與被告辯護律師。
該法的目的是為了維護被告權利、避免被告在起訴前就陷入社會言論上未審先判的不公平問題。

原告又不是刑事偵查的主體,有什麼好不能公開的?

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九條第三款相關規定準用公訴有關的起訴程序,
然而偵查不公開,僅屬於起訴程序前的程序,並不是起訴程序。
就算偵查過程程序上有瑕疵,仍不影響起訴結果,自然也不會讓審判結果變成違法判決。

既然會查法條245,何不一併查一下248-1與35...提示一下好了
(刑事訴訟法§245三項規定之主體為: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辯護人、告訴代理人或其他於偵查程序依法執行職務之人員。所謂「其他於偵查程序依法執行職務之人員」,包含同法§248-1之「被害人之輔佐人」(如配偶、家屬、家長、醫師、社工人員等等)和同法§35條三項「特定被告之輔佐人」)
所以你認為只有245條而已?!
舊 2014-05-04, 09:45 PM #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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