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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un 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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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青政
應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規定:加班2HR內薪資加給1/3,超過2HR加給2/3,換算時薪=
$50,000/27*(8+2*4/3+2*5/3)=$132.3

另依勞動基準法第32條規定:雇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
,1日不得超過12小時。延長之工作時間,1個月不得超過46小時。
若以鼎泰豐月休僅三天為例,加班時數=27日*(12-8)HR=108HR>46HR豈不違法?

違法又怎麼著?

難道政府敢抓?就算抓了罰那幾十萬有用?

政府都帶頭違憲了,還指望政府執法?
舊 2014-05-04, 09:45 PM #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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