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權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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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作者fake
都說被當成證物查扣了你還在跳針?!大家心裡有數.....是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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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時間就可以公佈
引用:
作者ruinousdeity
http://law.moj.gov.tw/Law/LawSearchResult.aspx?p=A&t=A1A2E1F1&k1=%E5%88%91%E4%BA%8B%E8%A8%B4%E8%A8%9F%E6%B3%95
刑事訴訟法第245條第一項所規範的主體僅限於檢察官,
在某些特殊狀況下及於警察與被告辯護律師。
該法的目的是為了維護被告權利、避免被告在起訴前就陷入社會言論上未審先判的不公平問題。
原告又不是刑事偵查的主體,有什麼好不能公開的?
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九條第三款相關規定準用公訴有關的起訴程序,
然而偵查不公開,僅屬於起訴程序前的程序,並不是起訴程序。
就算偵查過程程序上有瑕疵,仍不影響起訴結果,自然也不會讓審判結果變成違法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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