瀏覽單個文章
ruinousdeity
*停權中*
 
ruinousdeity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Jul 2004
您的住址: 一立方公尺的香格里拉
文章: 617
引用:
作者CafeJazz
http://www.6law.idv.tw/6law/law3/%E5%81%B5%E6%9F%A5%E4%B8%8D%E5%85%AC%E9%96%8B%E4%BD%9C%E6%A5%AD%E8%BE%A6%E6%B3%95.htm

第5條

  應遵循偵查不公開原則之人員,指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辯護人、
告訴代理人或其他於偵查程序依法執行職務之人員。
  前項所稱其他於偵查程序依法執行職務之人員,指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辯護人及告訴代理人以外,
依其法定職務於偵查程序為訴訟行為或從事輔助工作之人員。
  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
告知被告、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關於偵查不公開之規定,並曉諭勿公開或揭露偵查中知悉之偵查程序及內容。

第8條
43....
  六、偵查中之卷宗、筆錄、錄音帶、錄影帶、照片、電磁紀錄或其他重要文件或物品。

這樣不知道符不符合偵查不公開

就算符合偵查不公開...

以上內容只是司法院內部行政命令,不及於隸屬於內政部警政署的警察、
同時沒有約束力違反了也沒有罰則,原被告及其告訴代理人亦無義務配合,
講白了就是司法院公布來自爽的命令,誰要配合他?
舊 2014-05-04, 10:48 AM #138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ruinousdeity離線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