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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作者judoyang
第2條(集會與遊行之意義)
本法所稱集會,係指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舉行會議、演說或其他聚眾活動。
本法所稱遊行,係指於市街、道路、巷弄或其他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之集體行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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拜託!
一個人怎麼是眾,怎麼集體行進.......
一個人的抗議根本不在集遊法的規範內
根本不用申請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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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可能是少打一個字
引用:
我管他幾隻貓
"若"今天只有1個人 站在忠孝東路口 抗議司法不公 都是妨害他人 影響公共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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曰 : 「 何 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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