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
:
警察在破壞自己的信譽
瀏覽單個文章
judoyang
Regular Member
加入日期: Sep 2003
您的住址: 台中縣
文章: 63
引用:
作者
河上和尚
一群人性侵害他人有罪 難道一個人性侵害他人就沒罪?
第2條(集會與遊行之意義)
本法所稱集會,係指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舉行會議、演說或其他聚眾活動。
本法所稱遊行,係指於市街、道路、巷弄或其他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之集體行進。
--------------------------------
拜託!
一個人怎麼是眾,怎麼集體行進.......
一個人的抗議根本不在集遊法的規範內
根本不用申請啊
2014-05-03, 11:16 PM #
140
judoyang
瀏覽公開訊息
傳送私人訊息給judoyang
查詢judoyang發表的更多文章
增加 judoyang 到好友清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