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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doy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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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Sep 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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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作者河上和尚
一群人性侵害他人有罪 難道一個人性侵害他人就沒罪?



第2條(集會與遊行之意義)


  本法所稱集會,係指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舉行會議、演說或其他聚眾活動。
  本法所稱遊行,係指於市街、道路、巷弄或其他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之集體行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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拜託!
一個人怎麼是眾,怎麼集體行進.......
一個人的抗議根本不在集遊法的規範內
根本不用申請啊
舊 2014-05-03, 11:16 PM #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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