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杜氏兄弟一案於
台南地院受無罪判決,理由是罪證不足,但上級審大逆轉。
地院無罪後來卻改判死刑,應該已經不是公認可以執行死刑、毫無問題的
案件,而是大有可能是疑案了吧(辯護書狀甚至隱晦地指出可能是遭到公安
構陷)。
2.本案
發生地是中國廣東,而關鍵證據是「出租車司機的證詞」以及「與膠帶、
指紋有關的公安局鑑定書」。問題是這兩項證據之採用都未符合我國刑事訴訟
法之規定,
前者並未給與和證人對質詰問之機會,後者關於公安之鑑定書也無
於台灣法院受到檢驗,至於物證更是從來都沒出現在台灣的法庭上。
3.實際上,被告不斷爭執其係被出租車司機所構陷,而台灣法庭上不斷要求與該
司機對質詰問,同時也質疑公安局鑑定書的可信性與真實性。但是
台灣法院竟
然認為中國公安等同於台灣的司法警察,該當於刑事訴訟法第 159-4 條的公文
書,可以做為不被證據排除的例外。
附上完整網址
http://www.taedp.org.tw/story/26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