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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uinousde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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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ul 2004
您的住址: 一立方公尺的香格里拉
文章: 617
引用:
作者MUS
想請問R兄, 車內影片若是做為原告蔡正元對擋車人士提告的證據資料, 是否符合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第四條的部分?

我前面有提過,偵查不公開規範的對象是檢察官,
只有在某些特殊狀況譬如案件內容攸關國家安全、機密等,才會及於警察、被告辯護人。

說的更白話,只要不是檢察官,告訴乃論的案件聽到這句話,就只是對方感情上該回應、也可以回應,
但是他不想講案件內容,所以替自己的沉默找個理由背書加以正當化。
舊 2014-04-29, 01:40 PM #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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