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正元就是以偵查不公開~不公布他車內影片"
刑事訴訟法根本沒這個規定對原告設限。
你最大的問題就在於,老是用法律條文裡面不存在的規定去合理化你想合理的對象,
一發現事實上法律條文規定不支持你的論述、不存在支持你說法的證據,
你就自動跳針成一切交給時間來證明表現的一副事情沒有定論的樣子。
繼續再講得更直接了當一點,
當你講到正當防衛作為阻卻違法事由的時候,就是在討論行為人的違法性,
其前提是行為人的行為主觀上、客觀上符合該罪構成要件。
也就是說你的論述是你已經認定行為人做出實質上法律所禁止的行為後,
才來檢視行為人的行為是不是法律上所允許的特例,
這個部分一定要有法律明文規定才行,要把行為人心生恐懼拿來當作阻卻違法事由,
條文裡面就一定要有心生恐懼四個字,
刑責的部分你在哪看到心生恐懼這四個字了?
換句話說你想陳述蔡及其司機的行為並未違法,但是你的論述內容實際上是認定駕駛的行為主客觀上已經違反法律,
所以才需要主張正當防衛來阻卻違法。
你想主張駕駛的行為正確,但論述的前提卻是駕駛的行為確實違反法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