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CafeJazz
本來不想說破的
蔡正元公開表示~車內行車紀錄器影片已經交給檢警(這個不需懷疑吧)
所有責任已交由律師提出訴訟
蔡正元就是以偵查不公開~不公布他車內影片
於法來說~這樣做法沒有錯
我要說蔡正元狡猾~或是說律師精明
我自己的證據~只留在法院對我做有利的證據
一旦在網路公布~豈不是給有心人士挑毛病
造成對自己不利
要是我~確定要提告訴訟~我也是交給檢警~不想公開
有誰會想要公開自己手中證據的請舉手
反正影片中有啥~以後還是會檢視的~不急咩
這串文說實在的~沒有繼續炒作的必要

|
http://law.moj.gov.tw/Law/LawSearch...%A8%9F%E6%B3%95
刑事訴訟法第245條第一項所規範的主體僅限於檢察官,
在某些特殊狀況下及於警察與被告辯護律師。
該法的目的是為了維護被告權利、避免被告在起訴前就陷入社會言論上未審先判的不公平問題。
原告又不是刑事偵查的主體,有什麼好不能公開的?
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九條第三款相關規定準用公訴有關的起訴程序,
然而偵查不公開,僅屬於起訴程序前的程序,並不是起訴程序。
就算偵查過程程序上有瑕疵,仍不影響起訴結果,自然也不會讓審判結果變成違法判決。
引用:
作者CafeJazz
我不是大師~針對你的疑點~提出"個人"看法
.
.
.
.
我的看法是~心生恐懼~正當防衛
惡意趴車~影片中有多次機會可以下車~自己不下車
趴車男也沒驗傷單~也沒受傷~不然正當防衛可能不會成立.
|
你當然不是大師,是大濕,不念書又愛發表自己的法律見解,自我感覺比法律規定還大。
講好幾次了,刑法哪條規定行為人行為時主觀上心生恐懼可以阻卻違法?
麻煩請找出來後再發表你的"高論",不然你就只是在胡扯練蕭崴。